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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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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3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31号令条文规定
需提供材料
可选购的设备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l 辐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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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放射卫生防备保护标准部分,94项)
一.国家生业卫生标准,共65项
GBZ113-2006 核与放射变乱干涉干与及医学处置惩罚原则GBZ114-2006 弥缝放射源及弥缝γ放射源器皿的放射卫生防备保护标准GBZ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阐发仪卫生防备保护标准GBZ116-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2010/1/11 22:44:30
[文章摘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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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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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 总则
1.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和国家有关法规,为发展我国核能事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参照有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订的。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原则上也适用于核热电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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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 9132-8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处置废物的性质和包装作出了规定,对浅地层埋藏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关闭、监督及安全评价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在实施中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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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2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4.1.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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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颁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日期】 1997/03/25【实施日期】 1997/03/25【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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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X射线防护服 GB 16757-1997X-ray protective clothing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3-14 批准,1997-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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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防护服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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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GBZ141-2002
前 言
本标准第4~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GB10252-1996《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标准》、GB17279-1998《水池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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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986年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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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986年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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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文号: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发布日期:1900-1-1
实施日期:200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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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GB/T 14582-93《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二)
Standard methods for radon measurement
in environmental air GB/T 14582—93
5 双滤膜法
5.1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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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第七条 准直器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2%。 第八条 平衡锤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0.1%。 第九条 经修整的半影区宽度,应小于1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