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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安全独立监管应遵循哪些原则

    2018/7/17 14:48:21

     核安全独立监管是国际核安全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报特刊发相关文章,对我国当前核安全独立监管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实现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以飨读者。
        加强核安全独立监管,关系到核能的开发利用和核安全监管事业的发展。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1-2020年)》(简称《规划》)。《规划》强调,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十分深刻,要进一步提高对核安全极端重要性和基本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是指核安全监管当局能够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凭借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坚持价值中立,对被监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作出预判,防止可能的安全风险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进而得到公众支持。当前,我国急需加强核安全独立监管,进一步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中国核安全监管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核安全局通过许可证审批、监督、执法和处罚,对持证者的核安全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截至目前,中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
        核安全独立监管还存在以下挑战:一是多方监管,统一性问题凸显。二是能力不足,效能待提升。三是法律不完善,监管存在不确定性。四是封闭性强,公众参与不足。五是文化陈旧,独立监管缺乏可持续性。
        监管职能的统一是实现核安全独立监管的前提。加强能力建设是履行独立监管职责的基础。完善法规标准是独立监管的重要保障。信息公开是独立监管的必然要求。核安全文化是独立监管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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